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劳企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LABOUR EMPLOYMENT SERVICE ENTERPRISES简称:CALESE)是全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就业方针,反映劳服企业、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要求,为劳服企业、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服务,促进劳服企业、小企业(指承担就业任务的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对劳服企业、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改革与发展及体制、结构、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
(二)开展劳服企业、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
(三)加强对劳服企业、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经营者的培训,提高素质,使其发挥带头人的作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产品展销,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合作;
(五)推动质量管理工作和评选优秀企业家活动,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
(六)帮助、引导劳服企业和小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劳服企业和小企业同国外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开展劳动就业服务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编辑出版劳动就业服务经济刊物;
(十)承办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有代表性的劳服企业、小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
(三)中央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成立的中国劳企协分会;
(四)其他有关单位和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享受本会的有关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四)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须按本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机 构
第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讨论并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的近期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为修改协会章程做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赞同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任务:
(一)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二)向理事会提出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组成的建议;
(三)审查接纳团体会员,审查批准所属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五)讨论并决定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办公室、财务部、咨询服务部、质量部、人事和培训部、理论研究宣传部等相应的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办公室为会员大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工作,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其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办经济实体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政府资助。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为实现本协会任务的各项工作支出;
(二)本协会聘请的专职人员报酬;
(三)本协会必需的办公用品开支;
(四)本协会各种正常社会交往开支。
第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合法占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会及工作机构设在北京。
第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协会如因特殊情况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