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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员普法 有助用工风险控制

时间:2015-11-26 09: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智通职业培训学院主办的2012送“法”进企——最新立法解读、判例评析与用工企业指引大型公开课于427智通人才连锁总部落下帷幕,东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蒋四清现场与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分享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的实战经验。

据悉,修订过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211日起施行。在新规条例修订之后,不少企业对于新规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概念模糊,时而会产生错误判断。

新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是够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在工伤范围之内。那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地点、路线、责任是否有所明确划分?蒋四清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

“提前下班”受伤不算工伤

案例回顾:小李因私事上班期间外出,突发车祸,住院治疗后,其家属要求企业按照“工伤”向小李支付全额理赔金。经劳动部门鉴定,小李在无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外出,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之内,驳回小李家属要求。

对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应该如何界定?李四清表示,在员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员工在下班打卡后,或在办公场所拖延处理其他事宜之后在下班途中受伤,如果有适当的理由证明员工延迟下班有因,或者按照常规的线路回家,该下班时间属于工伤认定时间之内。但是员工在无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私自离开办公场所,则发生事故与企业无关,则不判定为工伤。

“非常规”下班路线亦可认定工伤

案例回顾:某公司员工夜间加班结束后,因李想与张丽的住所方向一致,李想则开车送张丽回家后,再绕道返回自己的家中。不幸在绕道途中所遇车祸,由于该路线并不是李想常规回家的路线,事后,大家议论如果李想没有送张丽回家也不会如此“倒霉”。这场车祸给李想带来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如果按照规定,非常规的上下班路线所遇到的伤害应不属于工伤范围界定之内。但处于人情关怀和常理道德,李想送张丽回家是对于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但不幸遇到的伤害事出有因,可以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所以李想的理赔费用由保险基金承担。

未买足工伤保险,理赔差额企业承担

案例回顾:李某骑自行车在下班途中与过往车辆碰撞,导致李某骨折。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李某住院治疗费由工伤保险承担,但保险所报销费用与住院所花的费用相差甚大,李某到劳动部门查核得知,企业并未足额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李某未得到赔偿的医疗费用应该找谁理赔?

调查得知,李某的月薪资是3000元,但是企业为其购买的工伤保险工资基数是按照1340/月购买,少报了员工的工资,导致工伤保险理赔金额降低。根据新规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

依法遵规,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企业员工遇到意外伤害,如何控制或减少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蒋四清为企业支招:第一时间采取主动关怀,了解员工受到伤害的原因、经过,并掌握第一手能证明员工受到伤害的人证和物证。若员工认定为工伤,处理时间拖得越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越大。其次,企业一定要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样一旦认定员工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或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承担,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理赔风险。例如,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员工一旦因工伤死亡,新规条例规定工伤伤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和支配收入的20倍赔偿,也就是至少理赔47万元(按照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2.39万元估算)。

全员普法是控制风险的根本

员工受到伤害,与其全员支招解决问题,谈论对策,不如从企业根本上为其全员普及“劳动法”“新规”等法律教育。智通人才就业顾问王茜表示:“新规出台后,不仅仅是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研究的防范标准,也是员工预防伤害发生必修之课。只有企业为员工普及法律法规常识以及使其掌握保护自身安全的办法,例如老员工带新员工帮助其熟悉、掌握技术操作要领,企业把安全教育普及公开,明确告诉员工哪些以意外害不属于工伤而是要自负责任,企业为员工公开类似案例判决办法等,让员工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重视起来,就是为企业解决了最大的风险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