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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加了晚育假不减少

时间:2015-11-26 09:1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日前,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上海发布”发布了30天晚育假与98天产假不冲突消息。上海市人保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指出,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的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了晚育假。 

  个别网友误以为是上海单方面地方优惠政策,而且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没有提及晚育假,因此,不少网友误认为晚育假消失了。事实上,不少律师在转发这条微博时指出,晚育假各地均有,不过,因制订依据不同,不冲突,也没有取消。 

  记者发现,目前晚育假全国各地并不统一。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是产假方面的规定,除了上海之外,中智公司首席劳动法律咨询顾问周虎律师指出,北京也有30天晚育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指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而广东、陕西等地晚育假则是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