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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二级:关于劳务派遣业务的相应规定

时间:2015-11-26 09:11 来源:王全一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变动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用工单位法定义务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