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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 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11-26 09:11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
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9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局,省属定点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明确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以下简称250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专项职业能力和初、中、高级工项目仍按25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项目的培训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的技师、高级技师项目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地市可参照省参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20%对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详见附表)。各地市可参照省参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
  三、省财政按人均1400元的标准与各地市结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按人均1120元的标准与各地市结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见附表)与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结算各项补贴。
  四、实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后,对给予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低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由培训机构承担,高于职业技能收费标准的由培训机构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规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从2010年7月20日开始实施。附件: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附件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

区域分类

级别分类

培训补助

标准(元)

鉴定补助

标准(元)

职业介绍

补助标准(元)

A

Ⅰ

专项职业能力

500

100

200

Ⅱ

专项职业能力

550

110

200

Ⅲ

专项职业能力

650

130

200

Ⅳ

专项职业能力

750

150

200

B

Ⅰ

初级

600

120

200

中级

700

140

200

高级

850

170

200

Ⅱ

初级

700

140

200

中级

800

160

200

高级

950

190

200

Ⅲ

初级

800

160

200

中级

900

180

200

高级

1100

220

200

Ⅳ

初级

900

180

200

中级

1000

200

200

高级